原创 |【会计江湖】长期购售电协议(PPA)中的会计准则应用

《庄子·列御寇》中有一个小故事:

 

朱泙漫喜好剑法,想练就独步天下的绝技。他听说有个叫支离益的人擅长屠龙,便拜其为师。之后苦学三年,倾家荡产,屠龙的技术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他辞别老师,闯荡江湖,希望祭尽天下所有的害龙,却找不到一条龙的影子。一身绝技,最终也没有起到任何用武之地。

 

相信很多曾深研技术的朋友可能都有这样的体验:你曾经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学习和掌握了一些比较”精深”的“秘籍”,但是学成之后,却发现可能一辈子都用不到。

 

如果将会计界比作一个江湖,笔者曾在四大门派之一的普华永道(PwC)学艺十年,侥幸学得一些皮毛,其中也有一些知识属于“屠龙之术”的范畴,多年尘封箱底。

 

然而,2016年,我在以“吃瓜群众”心态阅读某澳洲电力上市公司年报时,竟然发现了一条小小的“龙”,可以将我脑洞中尘封多年的几招“花拳绣腿”,拿出来比划比划。——如果说的不对,贻笑大方,还请各位方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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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正如听相声,如果读者想要明白(get)本文后面抖出来的“包袱”(point),需要大致了解几个枯燥的知识点(我尝试用极简、通俗的语言):

 

知识点一:长期购售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

 

电力现货交易

上世纪末,澳大利亚完成电力私有/市场化后,发电公司所发的电力,实时通过一个“国家电力市场(NEM)”交易平台,出售到现货市场(Electricity Pool)。该市场每5分钟竞价一次,每30分钟结算一次。市场竞价的结果,形成大宗电力现货价格,波动非常大(如下图)。同时,诸如Origin/AGL/Energy Australia(EA)等大宗电力批发、零售公司,作为大宗电力采购商,亦需要从现货市场买电。

 

2016年上半年各州周电价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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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购售电协议(PPA)

为了抹平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给发电方和购电方带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大宗电力采购商Origin/AGL/ EA,会与发电公司签订中长期的购售电协议(PPA):即无论现货价格如何波动,双方均参照相对固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但是,由于双方均需要从国家电力市场买卖电力现货,所以,上述的” 长期购售电协议(PPA)”,一般均以“差价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的形式进行。

 

 举例说明

澳洲电力批发/零售商AGL与某一发电装机容量100MW的发电公司(G)签订10年长期购售电协议(PPA),合同规定,无论现货价格如何变化,AGL以A$50/MWH的价格,购买该发电公司(G)产出的所有电力。那么如果在某一个结算周期内,如现货价格超过A$50/MWH,则发电公司(G)会将其在现货市场上“多赚” 的卖价超过A$50/MWH的部分(净差价),支付给AGL;反之,如果在某一个结算周期内,现货价格低于A$50/MWH,则AGL会将其在现货市场上“节省” 的买价低于A$50/MWH的部分(净差价),支付给发电公司(G)。这样一来,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在此合同覆盖的这100MW电力产出的范围内,对合同双方均不再有任何影响。通过这份长期购售电协议(PPA),AGL“套保(hedge)”锁定了其采购成本; 发电公司(G) “套保(hedge)” 锁定其销售收入,双发均获得了“确定性”,皆大欢喜。

 

但是,需要强调,发电厂仍然由卖方(G)拥有、控制和运营,PPA合同中的买方(AGL),对发电资产,并没有控制、使用权。也就是说,不会介入运营发电资产本身(这一点至为关键)

 

知识点二: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Embedded Financial Derivative)

 

笔者并非金融专业,用通俗语言擅自总结一下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的4个基本特征:

(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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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个“嵌入式”,也不难理解:

 

很多人都有中秋节给客户送月饼的经历,在前些年,中国的中秋节月饼礼盒,一度变得异常“豪华”。有的在里面“嵌入”一套精品茶具;有的在里面“嵌入”纯金贺卡;听说还有的在里面“嵌入”纯金金条(中纪委的朋友请往这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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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礼盒中 “嵌入”一套茶具,这个礼物还可以勉强称之为“一盒月饼”的话,那么如果“嵌入”几根金条,无论如何,也不能说你只送给客户“一盒月饼”

 

中纪委的同志,会把“金条”从月饼礼盒里面拿出来单独说事儿,在起诉书上说:“XX某在某年中秋节,收受金条X根,为某XX提供便利,金额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

 

会计里面也是一样,国际准则要求:

 

如果“嵌入”到某一主合同(host)中的某些条款,非常严重地改变了主合同(host)本来的现金流特征,则需要将这些条款视作单独的合同,剥离出来单独核算。

如果“嵌入”的那些条款本身符合前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所有特征,那么就是“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

 

笔者在英国工作期间,以及2011年赴澳以来,前后评估过20多个电力项目,大多是风电,其中颇有一些是已经签署了长期购售电协议(PPA)的。风电的长期购电协议,通常包括两个部分:

 

LGC的购买协议:澳洲清洁能源机制下创设的一种权证,这部分相对比较简单,笔者不在此处赘述;

电力购买协议:通常一定是“电力差价结算合同(CfD)”,正是笔者上面描述的情况。

 

而且,因为电力差价结算合同(CfD)的金融衍生品属性,笔者阅过的所有此类PPA协议,都会有一个附件——“ISDA Master Agreement”,这是“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公布的标准衍生品合同(见附图)。一旦出现这个附件,说明该合同(嵌入)的金融衍生品属性已经非常明显,难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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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这里,即使是吃瓜群众,也可以看出,澳大利亚风电的长期购电协议中的电力差价结算合同(CfD),是特点非常显著的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Embedded Financial Derivative)。

 

澳洲上市电力公司会计实务

 

带着这个发现,笔者怀着“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心态,查询了澳大利亚最主要两家上市电力公司的2016年报。果不其然,虽然AGL和Origin的业务除了电力批发/零售以外,还相当庞杂,但是,仍可以清晰地看出其将长期购售电协议(PPA)作为“金融衍生工具”核算的痕迹,而且是作为套期保值的套保工具(Hedging Instrument),且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衍生工具余额,以数亿澳元计。

 

AGL 2016财报(附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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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Energy 2016财报(附注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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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AGL和Origin都是电力批发市场的买方,而且业务比较庞杂,对长期购电协议的会计披露,淹没在其他业务中,不尽详细。那么卖方(发电公司)的情况呢?

 

澳洲硕大的一个国家,正经从事发电业务的上市公司,其实凤毛麟角。在ASX上市的公司中,笔者找到的纯做发电的上市公司,竟然只有一个小小的Infigen,而且全是风电。

 

当笔者阅读Infigen的2016年报,惊奇地发现,对于签订的长期购售电协议(PPA),竟然是作为“租赁收入”核算,完全没有提及衍生工具这回事。(参见Infigen2016年报,附注2 Revenue – Lease of Plant and Equipment (Contracted revenue)。——笔者颇感意外。

 

Infigen的PPA和“租赁处理法”

 

某些比较专业的会计专家可能会在此质疑笔者:“你有没有看过Infigen的PPA协议?要具体条款具体分析啊!”

 

不需要非常“神通广大”,笔者以在澳洲电力行业的浅浅的积累,也已经(稀稀拉拉)了解了一些Infigen主要项目所签署的PPA协议的情况:

 

Infigen所有电力项目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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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igen所有运营项目(其中1,3,4签订了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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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A的大致情况为:

 

Alinta风场(89.1MW):2006年1月投入商业运行,PPA合同采购方为Alinta Energy和AGL,期限至2026年。

Woodlawn风场(48.3MW): 2011年10月投入商业运行,在购电客户正常运营情况下,约50%的电力产出卖给悉尼海水淡化厂(州政府资产)。

Capital 风场(140.7MW): 2010年1月投入商业运行,在购电客户正常运营情况下,约50%的电力产出卖给悉尼海水淡化厂。

 

首先,Alinta 风电厂的购电方Alinta Energy和AGL, 完全是商业化的公司,尤其是AGL,经过哈雷项目招标的几轮熏陶,笔者早已看过其AGL签署的PPA协议,与笔者的理解并无不同。

 

其次,另外两个风电厂Woodlam和Capital,从地理和商务角度分析,所发电力一定是上国家电网(NEM),而不是专线供给客户的。为什么?因为最重要购电方,悉尼海水淡化工厂,从建成开始,就基本从来没有运行过!!而两个风电场,却一直在发电!

 

这样的情况下,这三份PPA协议,有什么理由不是“电力差价结算合同(CfD)”?

 

会计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

 

按照常识(Common Sense),如果一个合同要构成租赁,承租方(leasee) 需要获得资产的使用权。但是在风电项目PPA中,购电方一般不会介入风电资产的控制和管理(笔者已经强调了三遍)。

 

笔者回顾了目前的租赁准则及其解释,并咨询了两位四大的专家。专家“安慰”我说:

 

Infigen的会计处理,在当前生效的的准则IAS 17租赁和IFRIC 4 “确定一个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框架下,不能算错,完全(勉强)还说的过去。原因是,当前的租赁准则,对于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为“租赁”处理,尤其是“Right to Use Asset(资产使用权)”规定,留了一个比较“宽”的、不是很严谨的敞口。Infigen的做法,恰好是利用这个敞口,逾越了“资产使用权”的边界,从而“论证(justify)”了相关的PPA是“租赁”。

 

这样做,从纸面理论上并没错,而且有它的“好处”:

 

  • 避开将PPA协议作为“嵌入式金融衍生品”,可以省去很多技术上的麻烦;

  • 减少损益表和综合损益表的波动;

  • 避开“套期保值会计”的繁冗文档要求,以及“无效套保部分”可能对损益表产生的波动影响。

 

但是,这些辩解,在笔者这里,显得非常的无力。从“道”的层面,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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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等电力PPA协议作为“租赁”处理,忽略了协议中非常显著的“金融衍生品”属性,是一种为了省事的“取巧”,一种“苟且”(不是“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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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租赁准则”资产使用权“初衷”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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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笔者这样,对会计准则完美适用抱有很高期望的会计人士,对其表示失望。

 

作为澳洲唯一的上市风电公司,Infigen对于整个市场(包括财务报告)具有领袖作用,它本来可以华华丽丽地出一份“完美” 适用IFRS的财报,却令人遗憾地选择了一种“次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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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

 

 

安然教训

 

笔者从业的第一年(2001年),就遭遇现代会计史上著名的“安然事件”,直接导致了安达信的倒闭。自普华永道在中国合并安达信(2002年) 之后,对笔者影响甚大的几位领导和导师,都是来自安达信华强的前辈。安达信倒闭已经过去整整15年,在这“在这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中”,忘却的救世主早已经降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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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事件给人类会计界最大的教训之一,就是:

 

会计从业者不应该滥用(普通人难以理解的)技术解读,钻会计准则的空子,逾越商业实质,来达到管理层的目的。

 

安然公司正是利用了当时Rule-Based(基于规则)的美国会计准则中的漏洞,故意设置条款,不合并其实质上具有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VIE)”,才最终酿成悲剧。

 

对于会计业界,很多奉纸面准则和技术解释为圭臬的所谓“技术专家”,需要常常自省、扪心自问:虽然纸面上可以完美地论证(justify),可是从商业实质上,是这么回事儿吗?

 

来自“庙堂”的声音:租赁的处理方法将难以为继

 

虽然笔者可以“仗剑”“口诛笔伐”,但是,毕竟笔者身居江湖,而人家并没有“违规”,只能做道义和技术上的谴责,可能还会被同行嘲笑。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IFRS 16 Lease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6号: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和每一个新发布的新准则一样,每一份新准则都是IASB数年(甚至十数年)磨一剑的成果,凝聚了全世界会计界无数从业者的心血,使国际财务准则的体系在某一个方面,更臻于完善。

 

在这份新的准则中,笔者欣慰地发现:上面“”Right to Use Asset(资产使用权)”的敞口已经被关闭,如果合同并未让渡资产的控制权,则不应作为租赁处理。看来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殿堂的各位大神,想法和笔者是一样的。

 

大家可以拭目以待:Infigen的财务报表,在2019年务必将产生重大的调整。

 

中国国有企业投资的电力项目

 

最近几年间,有众多的中国国有能源电力公司投资澳大利亚的发电企业。

 

在撰写此文期间,笔者有幸与几位来自中资发电公司的澳洲高管聊及此事。由于中国尚没有真正的电力批发市场,中国国内的发电公司,等于是从中国的电网公司获得政府支持的终身PPA(相当于feed-in tariff),所以中国国有电力公司,对于发达国家的PPA,尤其是“电力差价结算合同(CfD)”的衍生工具特征及会计核算方法,尚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考察澳洲的电力项目时,这个问题往往会困扰投资决策(例如维州政府新出台的reverse auction scheme,大多会以CfD方式支持PPA,所以这一点对新入澳的国内投资者十分相关);完成收购后,澳洲本地的团队,可能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向总部解释其会计、财务影响。

 

笔者藉此机会,诚请中国的各个电力公司,重视对此类会计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电力公司的国际化,扫清一点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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