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案中案”:上市时未披露重大信息,董事长与原董秘签订“抽屉协议”

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可能问出了合盛硅业(603260.SH)的案中案。

近日,合盛硅业披露的监管函回复,却不经意“自曝”出公司上市时就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的情况。

一个月前,上交所对合盛硅业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高管持股等重大信息。

这份监管函事出原公司董秘方红承与董事长罗立国的股权纠纷。方红承举报罗立国以搬迁上市企业要挟嘉兴市领导干预司法。截至目前,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结论。

近日,合盛硅业披露了针对上交所监管函的回复公告,就股权激励纠纷和“水解油”的问题进行了正式回复,并详细说明了2015年公司设计股权激励的过程和细节。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合盛硅业公告的上市前股权激励安排细节,没有披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意味着,这份耗费一个月时间才出炉的回复函,揭开了一项重要细节:2017年合盛硅业上市时,就已经存在信息披露合规问题。

有保荐代表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无论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从这个角度来说,合盛硅业存在招股书信披不合规。”该保荐代表人说。

截至12月12日收盘,合盛硅业股价报收47.86元,今年以来累计下跌41.68%,大幅跑输大盘。

合盛硅业涉嫌上市时信披不合规

此前,合盛硅业的“举报门”引起监管高度关注,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函要求公司自查股权激励协议及股权代持的相关投诉是否属实,核实IPO以来董监高的持股情况,相关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高管持股等重大信息,并就核实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监会官网,2015年12月22日,合盛硅业报送招股书(申报稿),2016年1月8日,证监会预先披露了申报信息。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了合盛硅业递交的招股书申报稿、注册稿,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部分,都没有提到罗立国和方红承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直到上交所逼问,公司才“泄露”出6年前双方之间的抽屉协议的具体情况。

对于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安排,合盛硅业在回复上交所时称,2015年9月,公司结合上市筹备情况,通过宁波英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启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启恒”),下称“宁波英融”)等三家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引入员工持股。持股平台共与57名员工签订相关股权激励协议,通过间接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其中,2017年,罗立国为了鼓励方红承能够长期服务公司,给予附条件的激励,双方形式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方红承实际没有支付过对价,相关股权也未过户(即所谓的“代持”)。

合盛硅业“案中案”:上市时未披露重大信息,董事长与原董秘签订“抽屉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乙方(方红承)自愿承诺自2017年1月1日起全职勤勉服务于甲方(罗立国)实际控制的公司至少五年,且服务期间遵守甲方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实际控制的公司一切机密,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损害甲方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利益,不从事与甲方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同业竞争活动。违反本条之约定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设定了5年服务期,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与合盛硅业同业竞争的激励条件,约定“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新疆启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126.11万股的股权以每股3.17元转让给乙方”,方红承未支付相应对价。

记者查询合盛硅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共计25处,未出现有关于罗立国与方红承或是宁波英融(或是新疆启恒)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司发生2017年份的股权转让事项,仅包括新型建材与西藏德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从招股书与回复函内容可见,合盛硅业关于罗立国与方红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

合盛硅业2017年在沪市主板上市时,A股是核准制时代,高管股权激励是否是必须披露的内容?接受记者采访的某头部券商保荐代表人表示,重大事项披露与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无关,合盛硅业的这种情况就是信披不合规。“注册制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披露面向投资者导向,以简明有效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核准制时候,监管也会问询股权激励的情况。实际上,但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前述保荐代表人说。

合盛硅业承认存在股权激励,但拒绝给方红承兑付

合盛硅业的回复公告,证实了双方确实存在股权激励协议,印证了方红承家属发布的部分举报信中的内容,但信中关于“罗立国要挟嘉兴市政府”等信息的真实性,目前尚无法证实。

上市公司还在公告中,对为何拒绝兑付方红承股权激励股份的原因作出了解释。2018年12月11日,合盛硅业发布公告称方红承离职,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当年在合盛硅业获取的年薪(税前)为37.85万元,公告未提及具体离职原因。方红承此之前,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协议兑现26.11万股收益。

合盛硅业本次回函称,方红承不足两年即从公司离职,且公司经自查发现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罗立国认为方红承不满足激励条件。

同时,合盛硅业称,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取得激励股权基于员工与合盛硅业或其子公司的聘用关系,自愿承诺自激励行为完成后应全职勤勉服务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至少五年(因病、伤、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者除外),且服务期间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一切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损害公司 利益,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同业竞争活动,违反本条之约定者,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合盛硅业上市,大部分员工遵守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持股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收益;少量员工仅未满足服务期要求而提前离职,持股平台经协商按实际服务期限占比兑现收益。截至公告日,这两类人合计52名。

方红承属于剩余的5名员工。这5人与宁波英融、合盛硅业就股权激励的收益事项产生分歧。其中,除方红承外的4人因提前离职,与宁波英融就退出方案未达成一致,故先后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4人的股权激励诉讼均已履行完毕。

宁波英融认为方红承违反了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基本条件,不符合享受激励的前提,不应予以兑现。

但辞职后的方红承要求确认全部股份归其所有。根据2022年2月2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杭仲02裁字第155号《裁决书》,不支持方红承要求确认股份归其所有的请求,因方红承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裁决解除双方协议;酌情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裁决方红承享有40%(1,261,100股*40%-261,100股得243,340股,201年7月合盛硅业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每股转增0.4股后得340,676股)的权益:要求罗立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扣税后支付给方红承,如未减持则以相应金额补偿。

按照合盛硅业最新收盘价47.86元计算,方红承的34.0676万股市值约为1630万元。目前上述裁决处于执行阶段,罗立国已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尚在审查之中。

根据前次公告及举报信,2022年11月,合盛硅业公告称,公司自查方红承因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所涉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司任职期间。

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原计划于2023年11月13日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方红承家属已经对平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到嘉兴以外的法院去审理,原定开庭日一直都在进行庭前会议。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该案开庭的信息公示。

股份代持“抽屉协议”系矛盾根源?

第一财经11月14日刊发的《合盛硅业“举报门”庭前胶着,方红承多次被告又被撤诉有何隐情》指出,罗立国与方红承多次对簿公堂的矛盾根源是股权激励兑付。随着上市公司发布回函公告目前来看,双方的“抽屉协议”或许才是矛盾的根源。

合盛硅业的招股书没有披露罗立国与方红承的股份转让协议,那么,本次回复公告之前,这部分信息就不属于公开信息,除了当事人,监管、投资者均不得而知。

“股权代持”一直是A股新股市场的高频词汇,又称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份代持的风险主要源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份却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代持双方极有可能产生争议和纠纷。

某证券业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司法相关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是有效的。“当事人(发行人)设立股权代持可能是出于规避或降低某些风险的目的。“实际情况中,股权代持本身还是有风险的,过往很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股权代持引发的,诸如名义股东股权抵押风险、无法正大光明履行股东权力、受名义股东的纠纷或负债的牵连等等。”上述律师对记者说,“招股书充分披露的股份代持,和未披露的股份代持,完全是两种情况。没有披露不是公开信息,风险出现时,各方容易发生互相推诿、甩锅的情形。”

实际上,宁波英融作为合盛硅业的员工持股主体,在公司IPO时就被监管关注到过。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证监会2017年6月16日披露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中审核的首个问题就是关于宁波英融发展、变更的具体情况。

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针对规范性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但由于是核准制,IPO问询回复内容为非公开信息,无法查询到合盛硅业的回复。

合盛硅业“案中案”:上市时未披露重大信息,董事长与原董秘签订“抽屉协议”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自实行以来,交易所对股权代持的审核越来越严格、细致,通常要求拟IPO企业申报清理股权代持,交叉持股,对赌协议等股权不稳定的因素,几乎每家拟上市公司都会被问询股权代持事项,并详细说明穿透股权后的最终主体的情况。从当前IPO审核要求来看,股权代持问题必须在上市之前清理完毕。

需要指出的是,若经监管查实,合盛硅业确实在上市时就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的问题,那么中信证券(600030.SH)作为保荐机构,是否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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