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变更

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变更

 

根据澳联邦起草的一份资本利得税修正案,澳大利亚旅居海外人士,即使是“暂时旅居海外”或将丧失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权。

适用该条资本利得税的关键在于订立房屋出售合同时是否属于澳大利亚居民。换而言之,即使澳大利亚居民在自住房内居住长达20年后出国工作,若出售房产时被认定为非澳大利亚居民(non-resident),将不得享有资本利得税豁免。

对此,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称,该草案将导致雇主派遣澳大利亚员工去海外工作的难度增加。BDO税务合伙人Mark Molesworth也表示这条草案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案例一:Adriana和她的丈夫Bernard是土生土长的澳大利亚人。他们在1990年以50万澳元的价格在悉尼买下了一套自住房,并随后在这套房子内生活、抚养小孩成人。2019年年中,Adriana获得了一份赴新西兰的工作机会,合同期5年。

由于小孩已经成人且离家独立生活,Adriana并决定和丈夫一同前往新西兰工作,并打算于2019年12月31日离开澳大利亚。

在准备出国工作期间,Adriana和Bernard将她们位于悉尼的这套房挂牌出售。在经过一段时间谈判后,她们最终于2020年1月15日以250万澳元的价格订立了房屋销售合同。因此,以2020年1月1日推定他们为“非澳大利亚居民”计算,他们必须就200万的资本利得进行全额纳税。尽管他们成为非澳大利亚居民的时间仅为2周。

普华永道指出政府是否并未对这种情况予以考虑。

案例二:Vicki在2010年9月10日时在悉尼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且这套住房是其主要居所。2018年7月1日,Vicki离开这套居所并搬往纽约并于2019年10月15日订立了住房销售合同。

由于2019年10月15日即房子出售日时Vicki属于旅居海外的澳大利亚公民,按照新规她将无法享有资本利得豁免。尽管Vicki此前一直居住在这套住房内也无法享有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权。

根据澳联邦政府起草的修正案,上述资本利得税豁免变更适用房产为5月9日(新预算公布日)后购买物业。并且,在2019年6月30日以后,海外纳税人,无论是否属于澳大利亚公民,自住房均无法享有资本利得税豁免。

 

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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