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是否为澳大利亚消费者,是判断GST是否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澳大利亚税务局最近发布一份草案,用以帮助海外供应商判断商品接受者是否为澳大利亚消费者,同时判断所供应的商品是否符合“GST Act”第9-25(5)(d)条要求并与澳大利亚有关。海外供应商通过这份草案里列出的判断方法来确定是否需要为这些供应到澳洲的商品缴纳GST以及是否需要在澳大利亚进行GST的税务登记。
根据“消费税法”第84-100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接受供货的一方可以不被视为澳大利亚消费者:
· 可以合理认定商品收货人不是澳大利亚消费者(考虑居住权和消费者两个因素)。
· 且有特定证据证明。
居住权要素
根据居住权要素,在确定收货人是否不是澳大利亚消费者时,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在下列条件下,海外供应商满足第84-100条的要求:
· 满足具有可比居住权的司法管辖区所提出的要求,或
· 通过使用自动化系统,收集足够的证据表明收货人不满足居住权要素。
1. 可比司法管辖区
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供应商在以下情况下,有理由根据第84-100条确定收货人是否为澳大利亚消费者:
· 根据海外司法管辖区对居留权、常用居住地、永久居住地或,类似条款的可比性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的系统,并且
· 拥有相关系统,以证明收货人的居住地、常用居住地、永久居住地(或类似条款)在澳大利亚境外。
2. 自动化系统方法
如果海外供应商使用完全自动化系统提供商品,则供应商获取超出这些系统范围的额外信息是极少的,这将影响对于收货人是否是澳大利亚消费者的判断。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根据第84-100条,在以下情况下,商品会被认为提供给非澳大利亚消费者:
· 在进行交易时,商品通常不涉及供应商(或其代表)与收货人的实时交流,以及
· 供应商的常用业务系统提供了至少两个合理依据,证明收货人在澳大利亚以外的特定地点或管辖区拥有居住权,常用居住地址,永久地址或类似地址。
消费者要素
海外供应商必须收集具体证据以证明收货人不满足消费者要素。供应商必须具有收货人的信息或声明,以表明收货人已进行了商品及服务税(GST)的税务登记,并且收货人的澳大利亚商号(ABN)或其他指定信息已向其披露。
那么如何通过满足特定证据的要求呢?
为了满足第84-100条中的特定证据要求,海外供应商必须:
· 基于供应商通常的业务系统和流程,合理判定收货人是否是澳大利亚消费者(“业务系统”证明法),或
· 采取合理步骤获取收货人是否是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合理步骤”证明法)。
1. 业务系统证明法
如果海外供应商的通常业务系统和流程能够提供合理的信息基础,来帮助判定收货人是否是澳大利亚消费者,则供应商不需要为了提供商评或维持商业关系,采取其他措施来获取收货人的额外信息。
2. 合理步骤证明法
是否需要采取合理步骤来获取收货人是否为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取决于海外供应商向收货人提供商品的具体情况以及供应商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在确定哪些步骤是合理步骤时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 供应商与收货人在提供商品或维持商业关系方面的交流程度
· 收货人在商品供应或维持商业关系过程中通常与供应商分享的个人信息类型,并考虑供应方式,商品价值,以及供应商和收货人之间本质的商业关系
· 供应商获取有关某实体是否是澳大利亚消费者信息的难度和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
· 关于某实体是否是澳大利亚消费者这一信息的预期可靠性。
生效时间
该裁决(在最终确定时)将适用于从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税期,用以计算计算净税额。
(文章来源:CCH)
发布者:,转载请注明出处:www.afndai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