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的规划法改革“看起来很美”

这套1979年发行的规划法真是个魔咒,1991年就嚷嚷着要推翻重做一套新规划法,没有成功。2011年又折腾一遍,结果2013年被新州的上议院否决了。这2017年一上来就说,虽然这套规划法都用了快40年了,但是不敢有大举动推翻重来了,还是继续在这个基础上改吧。

新州的规划法改革“看起来很美”

 

 总结起来,新州规划系统的改变主要在三个方面:

 

1.      公众参与方面:

 

所有的Council 都要准备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Plan”(公众参与条例)

 

所谓的“公众参与条例”,就是要求 Council 说明在项目审批和规划文件修改的过程中,公众应该在什么时候,怎么参与进来,还有怎么得到相应信息等问题。

 

为了表现2013年政府部门呕心沥血做出来的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harter 没有白做,Council 在准备“公众参与条例”的时候要参考这个 Charter 里面总结出来的原理。基本上来讲,包括下面这些:

 

  • 公众有资格知道会影响他们的规划相关问题

  • Council 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到规划流程中来

  •  规划要求需要用大白话来写,大家都看得懂

  •  公众参与越早越好,最好在递交申请之前

  • Council 的决定要做到公开透明

  •  公众参与方法要适合项目规模和对周边的影响

 

简单点说,Council 可以把按照程序把公众参与做的非常到位,但是公众的意见在项目审批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又有谁知道呢?该批的项目一样批,该被影响的人一样被影响,那规范程序本身的意义在哪里,目的又是什么呢?

 

所以说,程序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保护人权,人权又是什么呢?答案是现成的,比如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干净的环境、隐私权利、不被噪音和空气污染影响的权利、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之类的。

 

当然了,如果在审批项目的时候考虑这些“人权”类的原则,那整个规划审批就会完全变个模样,牵扯太大。但是如果不把这些“人权”类的原则加进来,所谓“公众参与”方面的变动就是纯属为了改变而改变,意义不大。

 

Council 对于在递交申请前就和邻居沟通的项目缩短公众参与的时间。

 

这个改变也是流程问题,去年昆州的规划系统改革,州政府也探索过这条道路。中间有些很明显的问题,比如:

 

  • 如何在递交申请前,和邻居沟通的项目设计就是递交到 Council 的项目设计呢?

  • 没有政府部门和正规流程的介入,如何能确定邻居完全理解,而且考虑过该项目对自己的影响呢?

  •  如果沟通后,邻居没有递反对信(比如没有经过思考、没有充分理解、或者开发商之后对项目进行了改动),是不是等于丧失了到法院上诉的机会?

 

所以嘛,昆州考虑了半天,没有选择这种方法。现在新州也在探索类似的道路,希望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2.      战略规划方面:

 

Council 要准备“Local Strategic Planning Statement”(地方战略规划声明),并作为土地改性(rezoning)等决定的依据

 

这个貌似是在和维州学了,Council 要准备Municipal Strategic Statement,作为长期规划和项目审批什么的依据。

 

这个确实不坏,但是说辞稍有问题。如果说作为“土地改性”(rezoning)的依据,就有点过了。因为所谓“rezoning”本质上来讲,并不是一个常规的审批手段,只有当现实情况出现了变化,但是规划条例没有预料到这些变化的时候才可能做的。换句话说,一块地如果需要rezoning,那为什么Council 在做规划条例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就把它放在正确的zoning 里面呢?所以说,rezoning 申请的泛滥代表着Council 规划条例的可信度有问题。

 

另外,这个“声明”是个总结,概括性质的,很容易被利用的。而且在rezoning 的审批中,一开了先例,后面就会非常被动,整个长期的战略规划都会受到影响。

 

作为 Council 对一个地区的长期规划和远景,LEP(地方规划条例),Community Strategic Plan,还有地方的DCP里面都有表达,而且最高层的规划远景是要一步步向下发展,细化为对一个个地块的开发控制要求,所谓吾道一以贯之嘛。不去真正的研究规划远景和具体开发控制要求之间的关系,只是简单的加个“地方战略规划声明”难道就能解决问题吗?真是“图样图森破拿衣服”呀!

这个所谓战略规划的改变只是增加了规划文件的厚度和复杂性,主要为中大型开发商服务,实在算不上是在规划方面的进步。

  

 

3.      Council 项目审批方面

 

Development Control Plan (开发控制指南)的标准化

 

DCP(开发控制指南)是地方性的文件,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给开发商用来参考的文件。最开始新州政府完全不管Council 如何去做自己的DCP ,但是因为越来越乱,文件越来越杂,大概十年前吧,新州政府出台过规定,说如果一个DCP 要对应一个区域,那就不能有第二个DCP 对应同一个区域。这个改革确实让项目的申请审批变得舒服了不少。

 

目前新州政府要和 Council 还有开发商的代表共同做出一套DCP 的标准。具体这算不算是进步还要看DCP 的标准是什么样子。这应该是一套格式标准,而不是个模板,要保证Council 在准备DCP的时候,有充分的发挥空间才好。

 

增加和改进 complying development assessment (CDC) 合规项目的审批

 

不管规划条款怎么变,增加和改进“合规项目”(CDC)的审批项目和流程肯定是不会错的。不过说实话,在“合规项目”的审批里还要做公众参与实在是没必要。

 

“外部相关部门审批”(Concurrences & referrals)的改进工作

 

这一条也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啦。维州的 Victoria PlanningProvisions  Clause 66和昆州的 Schedule 7 of SustainablePlanning Regulation 2009 都有对外部相关部门审批的明确要求,尤其是昆州的 SARA StateAssessment and Referral Agency),是主导外部相关部门审批的单位。新州也要着手做这个了,号称和新州食品部门学习了一下,确定了几大要素,比如确定谁的职责是什么,有良好的沟通,有明确的州政府部门主导等等。

 

这确实是个即将发生的进步,对于州政府下一步的改革计划拭目以待。

  

规划部长有权利让 Council 建立专家组(local planning panels)来审批项目

 

新州这个特点是最突出,就是所谓的“panelization”,各种专家组,Council 一级的,州一级的。各个Council 之前的专家组是IHAP Independent Hearing and Assessment Panel),一般都是审批复杂的或者有争议的项目,在14-15年审批的占总开发项目的0.7% 

 

现在新州政府认为 IHAP 虽然有好的地方,但是总体还是有点乱。比如里面什么人都有,审什么项目的都有,表现和可信度都有进步空间,所以要规范化,用新的专家组“Local Planning Panel”来替代。

 

想进专家组,要被提名,然后被Council 许可,然后进入候选人名单,要求有至少一项以下的专业:规划、建筑、历史文物、环境、城市设计、经济、交通、法律、工程、旅游或政府行政。

 

在项目审批的时候,Council 提名两个专家加一个地区代表,三个人。同时州政府也有权利来让Council 建立专家组来审批某个项目,理由是可以减少腐败或利益冲突。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还有一些改变,比如州政府的大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啦、修改政府批文的要求啦、对于 planning agreement 方面的修改等等,就不在一一赘述了。

  
  

总而言之,新州这规划法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的也6年多了,始终是争论不断,甚至连具体应该大改还是小改都拎不清。这次的修改也相对保守,虽然总体还是在折腾,但是进步还是可以看到一些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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