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等既得利益群体尽管能堆砌各类空洞说辞,但澳洲审慎监管局(APRA)设定董事最长 12 年任期的新规合乎常理。
众所周知,在银行与养老金基金经营监管层面,澳洲审慎监管局(APRA)素来极度厌恶风险。这种保守作风固然会令企业高管感到束缚,也容易让人觉得监管压制行业创新,但没人能否认这家金融监管机构履职态度严谨。
APRA 坚持为银行、保险机构及养老金基金董事设置 12 年最长任职期限,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再度激化。董事会仅可申请一次性一年延期,且需提前报备监管局。

配图:前工党财政部长、现任澳洲工党(ALP)主席 Wayne Swan 现已出任 Cbus 养老金基金董事长|摄影:David Rowe
各大养老金基金与工会领袖纷纷抨击这项监管新规。澳洲工会理事会(ACTU)痛斥任期上限属于 “监管越权”,声称 “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设置任职期限可以优化公司治理、提升参保人服务体验或改善基金投资收益”;澳洲服务业工会(Australian Services Union)也不出所料,将该政策定性为针对工会委派董事的 “缺乏依据的打压”。
不难看出,工会群体只愿意推行对自身有利的监管规则,对自家控股的行业养老金基金却拒绝接受约束。工会真正担忧的并非广大参保人,而是自身利益 —— 新规会削弱工会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长期以来,行业养老金基金实行劳资双方董事等额委派机制,雇主代表团体与工会均有权提名董事。批评观点认为,这套机制拉低了公司治理标准,造就了一批无力管理大型金融服务集团的董事会。
以 Cbus 基金为例,澳洲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前主席 Graeme Samuel 曾出具报告指出,该基金内部存在浓厚的工会主导氛围,存在优先服务建筑、林业、矿业与能源工会(CFMEU)利益的风险。Samuel 建议废除允许澳洲工会理事会(ACTU)提名董事长的规则,强调董事长一职必须具备 “完全独立性”。如今 Cbus 的董事长由前工党财政部长、现任澳洲工党主席 Wayne Swan 担任,虽其人履历扎实,但显然并非 Samuel 口中 “完全独立” 的人选。
管理规模约 600 亿澳元的 CareSuper 养老金基金警示,任期上限或将 “破坏代表制董事会的人员连续性与经验积累”。澳洲规模最大的养老金基金 AustralianSuper 则表示,“硬性设定任职年限毫无依据”,理由是本土行业养老金基金投资表现优于全球同业。在相关政策讨论中,AustralianSuper 一向观点客观,但此番将超额收益与无期限董事任职强行挂钩,未免低估了参保人的判断能力。
这是 APRA 十余年来对公司治理规则开展的规模最大一次修订,部分金融机构心生抵触也情有可原。不少在职多年的董事手握深厚机构运营经验,是企业宝贵的人才资产,新规 2028 年落地后这批资深董事将被迫卸任。
平日里酒馆闲谈鲜少有人聊董事任期,但若是谈及此事,所有人都会认同:12 年时间足以完成董事履职使命。
澳洲多家头部养老金基金至少有 8 名董事自 2015 年起便持续留任,AustralianSuper 董事 Innes Willox 便是其中一员。APRA 主席 John Lonsdale 去年指出,在该局监管范围内共计 1500 名非执行董事中,近 150 人任职时长超过 12 年。
但不能因为担心流失优秀人才、流失专业经验,就允许董事终身任职。单一企业董事会 12 年任职周期已然充足。工会这类既得利益群体即便巧舌如簧,也无法否认 APRA 新规具备现实合理性。
酒馆闲谈鲜少有人聊董事任期,但若是谈及此事,所有人都会认同:12 年时间足以完成董事履职使命。即便是圈子文化最重的机构之一澳洲橄榄球联盟委员会(AFL Commission),新任主席 Craig Drummond 也推行了董事 9 年任期上限。任职超十年的独立董事容易陷入群体思维,滋生懈怠心态。任期上限能够约束不愿主动卸任、履职成效不佳的资深董事,倒逼企业主动搭建、落实董事继任规划。
就在数月前,联邦法院法官 Michael Lee 在澳洲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诉 Bekier 一案中,点明了董事会消极履职潜藏的巨大风险。法官在评判星娱乐集团(Star Entertainment Group)董事会受托责任时强调,现代法律对资本受托管理者的要求,早已不再是早年那种闲散、敷衍、漫不经心的绅士式履职标准。
硬性任期上限也能推动董事会人员迭代。过去二十年间,澳洲企业董事会多元化长期存在短板:管理层人员履历同质化严重,出身相近行业、圈层、院校。企业长期依赖律师、会计师出任董事,造成懂技术人才长期短缺;而当下董事会必须妥善应对网络安全风险、人工智能颠覆等全新行业挑战,亟需科技背景董事参与决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 APRA 素来偏保守,但对比全球通行标准,12 年任期已是十分宽松的折中方案。例如英国《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任职满 9 年后,通常不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监管局最初曾考虑设定 10 年上限、可申请两年延期,收到受监管机构反馈后才延长至 12 年。澳洲公司董事协会(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ompany Directors)起初反对 10 年期限方案,后表态支持 APRA 推出的 12 年上限并配套最长两年延期的规则,相较最初方案更易接受。
上述调整均基于一个共识:当下全球经济、地缘局势变幻莫测,企业想要持续发展,董事会必须搭配多元化人才、独到行业视野与灵活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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