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公司缘何成为信托收益分配的主流工具?

如今几乎所有信托都会搭配桶公司(bucket company)。本文将详解这类机构的运作模式、实际用途,以及政府执意取消该架构的背后原因。

本次联邦预算案中,针对所谓桶公司(bucket company)的监管打击意图一目了然。

在政府看来,这类机构存在严重问题,因此计划对全权信托流向桶公司的收益征收最高可达 70% 的税款。为何桶公司会遭到如此严厉的整治?

这一税率已接近澳大利亚 1951 年创下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纪录 75%。不过当年 75% 的高税率,仅适用于年收入超过 1 万澳镑的人群,这一数额折算至如今,相当于 55 万澳元以上。

此次预算案出台的新规,彻底冲击了 “信托 + 桶公司” 这一主流投资架构。

桶公司之所以成为监管整治目标,存在两种解读:财税顾问 Paul Ashworth 认为,政府是专门针对该架构出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只是监管部门封堵避税漏洞过程中产生的附带影响—— 政府拟对全权信托收益统一征收 30% 税款,而桶公司架构会被用来规避这项新规。

在深入分析之前,我们先来理清桶公司的具体运作方式。

首先,bucket company 本质上就是一家投资公司,同时也是全权信托框架下的公司受益人

信托属于流转型主体,按规定每年必须将全部收益进行分配。当信托每年产生投资收益或经营利润并向受益人分配时,桶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可接收这笔收益。

澳大利亚全国税务与会计师协会资深发言人 Robyn Jacobson 表示:“全澳无数中小型家族企业都在使用这一架构。”

信托收益的接收方,需按照自身适用的正常所得税率纳税。

自然人接收收益时,包含国民医疗保险税在内,最高税率可达 47%;而企业统一适用 30% 税率(25% 的优惠税率仅面向以主动经营收入为主的小微企业,纯投资类被动收入无法享受)。

将收益分配至桶公司的核心优势在于:收益进入公司后,仅需按 30% 缴税。对于适用 47% 最高个税税率的人群而言,这能大幅降低税负。

阿诺德・布洛赫・莱布勒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 Clint Harding 表示:“高净值客户如今很少再通过把收益转给未成年子女、无收入配偶来避税(这类操作通常仅能节省一万澳元左右税款),主流做法是将收益划转至公司受益人名下。大家普遍认为,把资金留存于桶公司,远比放在个人名下更稳妥。”

Smats Group 税务服务总监 Simon Gold 补充道,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若遭遇意外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就计划退休,留存于桶公司的信托收益还能充当 “保障金”。

“经营者会特意将资金留在公司内用于再投资。自主创业难免遇到突发状况,比如意外受伤无法工作,这笔资金就是一份安全保障。对于自雇人士来说,这么做单纯是为了稳健储备资金,并非出于税务考量。”

“一旦出现变故,他们可以从这家公司受益人处提取股息;也可以选择暂缓支取,待到退休后再取出资金。”

关键在于,公司派发股息时,会附带抵税红利(franking credit),对应企业此前已缴纳的 30% 税款。

如果股息接收方适用的边际税率高于 30%,则需补缴差额税款;若边际税率低于 30%,对应的抵税额度可直接抵扣应纳税款,多余部分还能获得退税。

Simon Gold 认为,这也是政府禁止桶公司就信托分配收益申请抵税的核心原因。

他解释道:倘若公司依旧可以沿用原有抵税规则,那么企业便可向适用低税率的受益人派发带抵税红利的股息,以此绕开新设的信托收益税。

“我并不认为这是针对抵税红利制度的全面打压,更多是出于税务合规性的监管举措。本届政府从施政理念出发,一直在收紧各类全权信托的使用空间。”

“但此次整治有些小题大做。我们绝大多数客户都严格依法纳税,并未刻意搭建避税架构,使用信托也只是为了常规的资产保护。”

Simon Gold 还提到,设立和维护一家公司会产生不少运营成本,因此 Smats Group 仅建议收益体量较大的客户搭配使用桶公司。

澳大利亚全国税务与会计师协会的 Robyn Jacobson 也持相同观点:“这一架构广泛应用于全澳各地的中小型家族企业,并非只有富人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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