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破产的数字银行 Xinja Bank(下称 “Xinja 银行”)前首席执行官(CEO)及一名非执行董事,因未履行问责义务,成为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首例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从业资格的人员。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指出,Xinja 银行前 CEO 及另一名董事因未履行《财务问责制度》(FAR)规定的问责义务,已被取消在任何授权存款机构(ADI)担任或履行问责人员职责的资格。
前 CEO 埃里克・威尔逊(Eric Wilson)被取消从业资格 8 年,非执行董事克雷格・斯旺格(Craig Swanger)则被取消从业资格 10 年。
二人是《财务问责制度》实施以来,首批被取消从业资格的人员。
事件回顾
Xinja 银行(现更名为 “A.C.N. 618 937 054 有限公司”)于 2020 年破产。此前,该银行突然宣布将退还银行牌照,并停止提供银行业务产品。
宣布破产时,Xinja 银行共有 37,884 名客户,个人存款账户达 54,357 个,存款总额超 2.52 亿澳元。
尽管这家数字银行已推出存款账户业务,但尚未启动贷款产品服务。为缓解资金压力、维持储蓄利率,Xinja 银行曾暂停向新客户开放储蓄产品,随后还尝试通过融资获取更多资金。
然而,Xinja 银行是多家难以推进贷款产品落地的数字银行之一。2021 年,该银行完成客户存款退还工作,并将剩余少量存款转移至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据悉,Xinja 银行的融资问题(以及阿联酋世界投资公司承诺的 4.33 亿澳元资金延迟到账)导致其贷款产品迟迟无法推出 —— 而贷款业务本可平衡存款成本。此前该银行曾表示,一旦贷款产品系列落地,将与经纪渠道展开合作。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表示,此次取消从业资格的决定,源于 2021 年启动的一项深入调查 —— 该调查旨在厘清 2020 年 Xinja 银行与部分投资者签订的 “附加协议” 对其资本状况的影响。
此外,监管机构还调查了该银行是否在资本状况方面存在误导行为。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指出,2020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Xinja 银行与三名投资者签订协议,声称将募集一级核心资本(CET1,被视为质量最高的资本,因其不会使机构产生偿还或分配义务)。
据悉,Xinja 银行曾向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表示,所募集资金属于一级核心资本。但监管局调查发现,这些交易中,Xinja 银行除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外,还签订了附加协议。
这些附加协议中的额外条款,削弱了所募集资金的一级核心资本属性,进而破坏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资本管理制度。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对授权存款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作出规定,以确保这些机构能抵御业务中的意外损失,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这是该局对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实施 “绝对充足” 资本要求的核心支柱。遵守资本募集及报告相关法律法规,是授权存款机构问责人员的关键职责。
因此,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认定,威尔逊与斯旺格在此事件中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业高管问责制度》(该制度于 2024 年 3 月被《财务问责制度》取代)。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表示,2020 年,威尔逊作为 Xinja 银行 CEO 及问责人员,未能履行问责义务:他在明知(或理应知晓)所募集资金无法构成一级核心资本的情况下,仍参与募集并对该资本进行错误分类,未秉持应有的专业技能、谨慎态度及勤勉义务。此外,他未向监管局告知附加协议的存在,也未说明这些协议引发的资本属性争议,未能以公开、建设性且合作的态度与监管局沟通。最终,威尔逊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该问题,也未建立完善流程,导致 Xinja 银行向监管局错误分类并错报资本状况。
2020 年,斯旺格作为 Xinja 银行非执行董事及问责人员,同样被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认定未履行问责义务,因此被取消从业资格 10 年。调查发现,他篡改了提交给监管局外部调查机构的文件,隐瞒所募集资金被错误归类为一级核心资本的事实 —— 这些文件中涉及投资安排的关键内容被删除。此外,他明知相关资金无法归类为一级核心资本,仍参与与投资者签订附加协议,且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向监管局错报该资本分类情况。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副主席玛格丽特・科尔(Margaret Cole)表示,此次取消从业资格的决定表明,对于未履行义务的问责人员,监管局愿意施加严厉处罚。
“准确掌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对监管局保护储户至关重要 —— 这能确保银行具备抵御危机的财务韧性。授权存款机构及其问责人员必须以公开、合作的态度与监管局沟通,唯有如此,监管局才能有效履行职责,保障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她指出。
“上述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既未确保 Xinja 银行拥有有效的资本储备,也未在报告该银行资本状况时以公开、建设性且合作的态度与监管局沟通。这些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而此次取消从业资格(《财务问责制度》实施后的首例),正反映出此类行为的严重性。
“《财务问责制度》意味着受监管实体及其董事、高管需遵守更高的问责标准,若未达标,将面临更严厉的后果。监管局认为,董事及高管的行为会影响其领导机构的经营行为与企业文化。对于未履行义务的问责人员,监管局必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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