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库部公布了针对初创企业全新资本利得税减免政策细则,意在让优质高成长创新企业免受即将落地的税制改革冲击。
国库部发布咨询文件,推出创新企业资本利得税减免政策(IBCC)。2027 年年中起,全市场通用资本利得税规则将切换为通胀指数计税模式并增设 30% 最低税率,而本项减免政策将为合规初创企业保留现行 50% 资本利得税抵扣优惠。
文件开篇即点明,推出 IBCC 的核心目的:避免大范围资本利得税新规损害高风险早期创业项目 —— 这类企业资产计税基数通常极低。
国库部表示:“部分企业计税基数极低甚至为零,若直接套用通胀指数计税规则,税负压力陡增。本项减免政策将持续扶持具备高增长潜力的高风险创新经营活动。
拟推出的创新企业资本利得税减免(IBCC)适用行业范围广泛,但仅面向真实创新类业务。”
国库部同时将该项豁免政策与创新带来的宏观经济效益挂钩,称全新最低税率框架不应阻碍资本投向初创公司。
文件明确,此项减免不仅面向外部投资人,同样覆盖以股权作为薪酬的创始人与企业员工。
政策运行机制:退出时可自主选择,保留 50% 抵扣优惠
国库部详细阐述政策实操规则,明确合规初创企业股权可延续现行资本利得税减免力度。
文件写道:“针对创新型初创企业早期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期权账面资本增值,可专项适用 50% 抵扣优惠,合规股权将沿用现有资本利得税计税标准。”
投资人在出售股权兑现收益时,可二选一计税方式。
国库部说明:“股东兑现资本收益时,可任选两种计税方案:方案一,适用 50% 抵扣优惠、不设置最低税率;方案二,采用资产基数通胀指数调整计税,并执行 30% 最低资本利得税。”
文件确认 IBCC 政策仅适用于未来新发股权:“仅 2027 年 6 月 30 日后发行股份产生的增值,才可享受该减免优惠。”
企业准入标准: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持续经营且具备创新属性
文件列明企业想要让投资人享受 IBCC 优惠,必须满足全套硬性条件。
- 仅限未上市独立主体新发股权:“合规股份必须由未上市、无关联控股的独立企业,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后新发。”
- 营收与设立年限双重门槛,限定纯早期企业:“企业年营收低于 5000 万澳元,且注册成立未满 10 年。”
- 企业须为持续经营的创新初创主体,“持续经营企业” 判定标准沿用现行活跃资产规则。
“持续经营判定标准与现有 80% 活跃资产测试口径保持一致:企业活跃经营性资产、金融工具及现金的市场价值,合计占企业全部资产总市值 80% 及以上,即可达标。”
文件规定,企业新发股权当期必须具备创新属性,判定标准参考早期创新企业扶持计划(ESIC) 四大核心原则:
- 专注研发一款或多款全新产品 / 大幅改良技术并推进商业化落地;
- 具备强劲长期增长潜力;
- 拥有规模化扩张能力;
- 具备独特行业竞争壁垒。
投资人限制条款,引导长期耐心资本投入
针对投资人,文件设置最低持股期限与排除范围,明确 IBCC 面向个人长期高风险投资。
国库部规定:“纳税人持有合规股份最低满 5 年,方可享受减免。
法人机构、境外居民、养老金基金均无法适用该抵扣政策(上述主体本就不符合现行 50% 资本利得税减免资格)。”
国库部同时正在考虑设置投资人终身优惠增值上限:单名投资人可享受 IBCC 减免的累计资本收益总额封顶 1000 万澳元。
国库部面向行业征求意见要点
咨询文件向市场各界征询意见,核心议题包括:
- 在通用 50% 资本利得抵扣取消后,IBCC 是否为扶持创新初创企业投资的最优方案;
- 5000 万年营收上限、10 年成立年限门槛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收紧或放宽;
- 参照 ESIC 体系的创新资质判定标准实操性;
- 初创行业退出周期不确定,5 年最低持股期限是否具备落地可行性;
- 1000 万澳元终身优惠收益上限,能否平衡鼓励风险投资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两大目标。
针对 IBCC 政策的公众意见征集将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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