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洲税务局(ATO)最新指引明确:通过有限追索借贷安排(LRBA)购置的物业,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均必须持续满足商业用途合规要求。
联邦政府即将出台禁令,限制自管养老金基金(SMSF)借助 LRBA 购置住宅物业。在此政策生效前夕,ATO 正式发布详细指引,划定核心规则:
自管养老金基金只有通过 LRBA 购置商业不动产才被允许;物业在签订 LRBA 协议之初需符合商业不动产定义,并且在整个贷款周期持续达标。
ATO 新规文件指出:
“不动产资产在签署 LRBA 协议时就必须属于商业不动产。也就是说,签署借贷安排之时,该物业必须全部且专门用于一项或多项经营业务。”
监管机构着重强调,该项审查并非一次性核验,商业用途要求需要贯穿 LRBA 整个存续周期。
“在 LRBA 协议有效期内,该不动产必须持续符合商业不动产标准。即在整个借贷周期内,物业须全部且专门投入一项或多项商业经营。
若资产不满足上述规定,则视为 SMSF 违反养老金借贷禁令,税务局可启动合规处罚程序。”
ATO 同时厘清:商业物业在贷款周期内用途发生变更如何认定;区分正常租赁调整,与根本性脱离商业用途两种情形。
“倘若物业在 LRBA 存续期间不再满足商业不动产标准,则代表 SMSF 未能按法规维持合规借贷结构,构成违规,税务局可采取合规处置措施。”
税务局特别说明:短期空置本身不会令合规商业物业丧失资质。
“如果地块上的商业物业正在招租,仅仅处于空置寻租阶段,不会因此失去商业不动产认定。
但如果产权方彻底放弃对外出租计划,该物业将不再被视作商业不动产。”
住宅物业、农牧业用地与放贷主体规则
ATO 澄清:住宅物业并非绝对不能使用 LRBA 融资,但必须实质满足商业不动产定义。
“如果住宅物业符合商业不动产标准,则可以通过 LRBA 完成收购与融资。”
税务局再次重申:普通住宅投资物业,若达不到商业不动产认定标准,将禁止采用 LRBA 借贷。
“当然,SMSF 依旧可以投资不属于商业不动产的住宅物业(前提满足其他监管条例),只是不能借助 LRBA 贷款购置。”
文件进一步解释:附带住宅的农牧业用地满足认定标准的条件 —— 自住区域规模有限,且并非物业主要用途。
“用于初级生产业务、附带自住房屋的不动产仍可满足‘全部专门用于经营’要求(即认定为商业不动产),前提是:私人自住的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 2 公顷,且整块土地的核心用途并非私人居住。”
ATO 确认:该规则适用于所有 LRBA 交易,不受放贷主体影响,无论是银行、非银机构,或是关联方借贷,标准完全一致。
政策时间节点、过渡期豁免与行业顾虑
自管养老金基金协会(SMSF Association)对指引出台表示欢迎,同时提醒受托人仍存在部分规则不确定性,或将面临实际困难。
协会首席执行官彼得・伯吉斯表示:
“我们认可 ATO 迅速出台指引,尤其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中,何为‘8 月 10 日前已订立 LRBA 安排’。”
伯吉斯称,ATO 现已确认:过渡期豁免资格,以物业买卖具有约束力合同交换时间为准,同时指出该认定方式有利弊。
“新指引确定,能否享受过渡期保护,核心取决于 8 月 10 日之前完成正式合同交换。
但对一部分受托人而言,该判定标准或将带来损失。不少投资者已经为交易开展大量筹备工作、产生高额成本,却尚未完成签约。”
他警示,善意推进交易的受托人,有可能因卡在技术标准之外,无法享受过渡期保护。
“以合同签约作为清晰分界线固然便于执行,但有可能导致诚信筹备交易的受托人失去预期政策保障。”
与此同时,伯吉斯对另一项规则表示认可:楼花买卖只要在政策变更日前交换合同,即便后续完成融资与交割,依旧享有过渡期豁免。
但他提出重大待明确事项:签约之后对合同进行修改如何界定。
“税务局需要进一步出台指引,厘清签约后哪些重大合同变更,会被视作全新的借贷安排。
买卖签约到交割阶段,商业条款调整十分普遍,受托人迫切需要明确税务局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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