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金融机构境外贷款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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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大陆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3家城商行、3家外资银行在内的27家银行,在展开境外贷款业务时,其贷款余额在任一时点不得超过设定的上限。

通知并明确27家银行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偿还内保外贷项的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交易或投机套利交易;不得透过向境内融资、股权投资等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上述规范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并设置3个月新规过渡期。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指出,所谓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透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通知》为27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设置了上限,上限计算方式为:境内银行一级资本淨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槓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国开行境外贷款杠杆率为1.5,进出口银行为3,其余银行为0.5。27家银行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均为1。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数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强调,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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